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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合肥市远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美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远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美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63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远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仙时,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市美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王义财,经理。被执行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法定代表人:陈世成,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合肥市远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美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终5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冻结、划拨广州市美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29712.95元【其中工程款1003077.07元、逾期付款利息共计298520.88元(顺延至款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951元(顺延至款清)、案件受理费10507元、案件执行费1565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