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恢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春梅申请执行谢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梅,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195号申请执行人:黄春梅,女,生于1969年3月4日,住绵阳市。被申请执行人:谢艳,女,生于1979年10月12日,住绵阳市。案由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黄春梅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涪民初字第485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艳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谢艳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明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