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9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黄东海、罗世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东海,罗世考,陆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9执38号申请执行人:黄东海,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司法局职工宿舍区。被执行人:罗世考,男,1965年3月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陆丽华,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申请人黄东海与被执行人罗世考、陆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029民初4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来履行债务,目前已和解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田林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9民初4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