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8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伟诉常涛、唐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伟,常涛,唐乐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8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伟,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常涛,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乐艳,女,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伟与被执行人常涛、唐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35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唐乐艳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黎托社区筹委会杜花嘉园4栋306房(预售合同:20150480306,查封日期从2017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常涛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路10号2142号房(权证号:711216470,查封日期从2017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眺宇审 判 员 谭会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松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