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卫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17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卫武,男,1990年6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广丰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江西省广丰县。因盗窃于2009年5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变更为监视居住,因多次传唤不到案于2017年2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卫武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卫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明:1、2015年10月2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卫武至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中路147号中裁酒店总台,趁值班人员罗某睡觉之际,将酒店总台抽屉的现金人民币4021元盗走。现被告人刘卫武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2、2017年2月1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卫武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扶风路碧海云天洗浴中��休息区,趁被害人王某睡着之际,将被害人王某一只价值人民币1315元的金立手机盗走,后又在该处将被害人黄某一只苹果6S手机盗走。现被盗手机均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卫武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黄某的陈述,证人罗某、唐某、余某1真的证言,酒店账目,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监控录像,现场辨认笔录,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卫武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卫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卫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卫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卫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 雪 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徐 巍代书记员 ���季青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