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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徐建强与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南路店、福建百野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强,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南路店,福建百野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88号原告徐建强,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南路店,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17号丙1层。法定代表人李新,经理。被告福建百野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牙城镇龙海路1号。原告徐建强与被告青岛市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南路店、福建百野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1日诉至本院。原告徐建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强撤回对被告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南路店、福建百野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建强承担。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