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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3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川区支行与孙杰、蔡万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川区支行,孙杰,蔡万红,蔡万云,蔡万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3民初4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川区支行。住所:昆明市东川区古铜路**号。法定代表人:龙耀东(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695650930k。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天文,男,1968年8月21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川区支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男,1977年2月26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川区支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杰,男,1976年12月22日生,汉族。被告:蔡万红(系孙杰妻子),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被告:蔡万云,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被告:蔡万华,男,1975年8月29日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川区支行与被告孙杰、蔡万红、蔡万云、蔡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因被告孙杰、蔡万红的贷款已于2017年5月19日与原告结清,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川区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川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川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余立川人民陪审员  杨 津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永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