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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纪民与王才劳务报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民,王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2执18号申请执行人:纪民,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绥滨县。被执行人:王才,男,汉族,农民,住绥滨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民与被执行人王才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黑042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延青审判员 : 王 霞审判员 :张东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白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