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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穆业江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业江,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穆业江,男,1982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金龙,男,1976年2月5日生,朝鲜族,职业不详,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穆业江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51650元。执行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管 影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