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罗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1刑初175号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扶沟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0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国维、魏慧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秋收种麦后,被告人罗某某利用采摘的罂粟种子种植在自己家门前菜地。2017年3月18日14时许,扶沟县公安局民警在扶沟县城郊乡罗沟行政村侯寨村查获被告人罗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经现场铲除后清点共计512株。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秋收种麦后,被告人罗某某将采摘的罂粟种子种植在自己家门前菜地。2017年3月18日14时许,扶沟县公安局民警在扶沟县城郊乡罗沟行政村侯寨村查获被告人罗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经现场铲除后清点共计512株。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事实。2、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罗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1)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罗某某无犯罪前科。(1)扶沟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罗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为512株。3、视听资料,证实侦查机关查获被告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现场实况。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证据确实充分,来源程序合法,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512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罗某某系初犯,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从轻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学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源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