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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开明申请执行叶宝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明,叶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870号申请执行人:李开明,男,生于1954年2月6日,汉族,绵阳市安州区人,城镇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现住安县永河镇滨河路被执行人:叶宝兰,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28日,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永河镇金星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开明申请执行叶宝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陈 刚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龙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