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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兰某甲与兰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甲,兰某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367号原告:兰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被告:兰某乙。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原告兰某甲与被告兰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兰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代明荃人民陪审员  程艳军人民陪审员  陈进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