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兰某甲与兰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甲,兰某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367号原告:兰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被告:兰某乙。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原告兰某甲与被告兰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兰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代明荃人民陪审员 程艳军人民陪审员 陈进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