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2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延臣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王延臣,张玉珍,阚洪富,李庆华,阚洪俊,闫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2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南光被执行人王延臣,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县小五站镇大义村。被执行人张玉珍,女,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县小五站镇大义村。被执行人阚洪富,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县东方红林场村。被执行人李庆华,女,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县小五站镇大义村。被执行人阚洪俊,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县东方红林场村。被执行人闫芳,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县东方红林场村。本院在执行(2017)黑092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延臣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921民初95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案件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商金宝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