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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洛阳市洛龙区运昌租赁站、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市洛龙区运昌租赁站,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28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洛阳市洛龙区运昌租赁站(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龙门大道***号。经营者:李振团,男,汉族,1960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横水镇粮管所家属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艳娟,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星,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业路南6幢1单元22层2207号。法定代表人:魏庆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华强,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邙岭路68号。负责人:崔彦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华强,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运昌租赁站因与被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6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65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运昌租赁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908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扈孝勇审 判 员  付大文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景慧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