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高艳芝与陈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芝,陈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2094号原告:高艳芝,女,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萧县,现住萧县。被告:陈辉,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原告高艳芝与陈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高艳芝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高艳芝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艳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高艳芝负担。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优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