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勇与安徽申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安徽世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安徽申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安徽世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1369号原告:刘勇,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安徽淮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申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赵景彪,总经理。被告:安徽世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兆梅,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安徽申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安徽世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勇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30元,减半收取为9015元,由原告刘勇负担。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戚冠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