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端州区恒骏电子经营部、广东肇庆微硕电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端州区恒骏电子经营部,广东肇庆微硕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财保32号申请人:端州区恒骏电子经营部,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岗头村(黎富兴宅)首层第一卡。经营者:蔡风春,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申请人:广东肇庆微硕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郊马头岗前村工业园(星湖大道南)。法定代表人:蒋飞。申请人端州区恒骏电子经营部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广东肇庆微硕电子有限公司价值合共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李明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提供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端州区恒骏电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广东肇庆微硕电子有限公司合共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具体以保全财产清单为准)。查封担保人李明所有的肇庆市星湖大道东湖居6幢306房。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伍凤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