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民终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某1与何某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来,何长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民终3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来女,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秦安县刘坪乡刘坪村村民,现住刘坪乡大湾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长忠,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秦安县刘坪乡刘坪村村民,住该村。上诉人李来女因与被上诉人何长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2民初8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来女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由秦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对原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二、本案并不是行政争议案件。三、本案争议为民事争议,系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承包经营权人对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可以行使物权保护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为独立责任,不受侵权人是否承担行政责任的影响;原审裁定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系违法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而不是受害人的民事救济方式。何长忠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进行口头答辩。李来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由何长忠返还李来女0.9亩杜家坟地承包地,并对承包地内修建的房屋以及围墙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全部予以拆除,以排除妨害;2.由何长忠赔偿李来女苹果树损失及收益20万元;3.由何长忠负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来女与何长忠均系秦安县刘坪乡刘坪村村民,何长忠与李来女系同母异父的兄妹,案外人李来忠、李有忠与李来女系同胞兄妹。1991年9月17日,何长忠与案外人李来忠、李有忠在父亲及四叔李双海的主持下分家,何长忠分为一户,李来忠分为一户,李有忠、李来女及其父母分为一户,并将杜家坟地(0.9亩)分给父母所在的户。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时,上述各户的承包地均未变更。2006年,李来女外出打工。2008年,何长忠未经审批在杜家坟地上修建了房屋。2009年李来女回家后与何长忠就杜家坟地的承包经营权多次进行了协商,但协商未果。2016年12月9日,李来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由何长忠返还李来女杜家坟地(0.9亩)承包地,由何长忠对承包地内修建的房屋以及围墙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全部予以拆除,以排除妨害;2.由何长忠赔偿李来女苹果树损失及收益20万元;3.由何长忠负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案中,李来女与何长忠诉争杜家坟地的承包经营权现在李来女、李有忠所在一户,故李来女、李有忠所在一户的成员对杜家坟地均享有承包经营权,但该承包地上何长忠已于2008年修建了房屋,何长忠未经批准在承包地上修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何长忠的行为,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对李来女要求何长忠赔偿其苹果树损失及收益2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李来女不是该承包地的唯一权利人,故对李来女的该项诉讼请求,本案不予涉及,李来女及其他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李来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李来女。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不是以各家庭成员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李来女与何长忠系同母异父的兄妹,李来女诉称何长忠侵犯了其对杜家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何长忠辩称该诉争土地系其依法流转承包,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其本人对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但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交其本人对该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登记底册等充分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对本案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产生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依职权处理。因此,本案属土地使用权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李来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新平审判员 杨 斌审判员 王红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瑞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