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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恢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安详与王绍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详,王绍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恢885号申请执行人刘安详,男,1946年7月12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王绍斌,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申请执行人刘安详与被执行人王绍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谢丽艳审判员  曲长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毅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