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燕娜、尹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燕娜,尹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3执425号申请执行人:郭燕娜,女,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被执行人:尹波,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燕娜与被执行人尹波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郭燕娜已就本案债权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甬海执民字第977号。现申请执行人郭燕娜再次就此债权向本院重复申请强制执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郭燕娜发现被执行人尹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对(2013)甬海执民字第977号案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郭燕娜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陈 杨审 判 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俊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