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高奇、尹国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奇,尹国轩,高奇,尹国轩,高奇,尹国轩,高奇,尹国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381号申请执行人高奇,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申请执行人尹国轩,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尹国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恢381号的执行。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彬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