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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辛建志与金日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332号申请保全人:辛建志,男,1979年10月22日生。被申请保全人:金日权,男,1970年5月25日生。申请保全人辛建志与被申请保全人金日权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辛建志于2017年5月18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金日权名下的价值49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29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辛建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金日权、李顺兰共同共有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辛萍、李树忠共同共有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保全费2970元(已由申请保全人预交)。如申请保全人辛建志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路延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吉2401执保332号延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延吉市房屋交易中心:申请保全人辛建志与被申请保全人金日权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保33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金日权、李顺兰共同共有的位于延吉市太平街市政府小区3号楼3单元101号,延房权证号为658280、6582**号,房屋编号为5-1-330-3单元101号,建筑面积为410.66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辛萍、李树忠共同共有的位于延吉市局子街124号1单元501、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008836号,不动产单元号为222401001008GB00004F00010005号,房屋编号为4-14-84-1单元501、建筑面积为112.24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七年四月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