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执19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张军成与孟铁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成,孟铁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19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军成,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孟铁金,男,196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2016)豫0102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孟铁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孟铁金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铁金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亚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