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肖应兰与高伟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应兰,高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125号申请执行人:肖应兰,女,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高伟平,高伟平,男,1970年6月10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本院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应兰与被执行人高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109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高伟平应向申请执行人肖应兰偿还借款3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应兰与被执行人高伟平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肖应兰与被执行人高伟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高伟平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肖应兰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小宝审判员 丁 杰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在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