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与钱友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钱友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7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负责人:陈琳,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松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冯淋,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钱友贵,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与钱友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钱友贵名下有皖x号北京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钱友贵名下皖x号北京牌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玉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