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佩民与被告丰宁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于文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佩民,丰宁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文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836号原告李佩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华,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宁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西区路7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9138206-7。法定代表人:孙玺民,职务:董事长,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平,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文清,1964年2月20出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慧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