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民终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麦多纺织有限公司、江门市年兑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麦多纺织有限公司,江门市年兑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颖丰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终1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麦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杜向荣,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向卫,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门市年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伍明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源,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东莞市颖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谭环彩,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麦多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年兑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东莞市颖丰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3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麦多纺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深圳市麦多纺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麦多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900元,减半收取79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麦多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萍辉审 判 员 陈侃伦代理审判员 罗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