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恒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贺瑜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恒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贺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恒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贺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恒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贺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贺瑜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恒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租赁费人民币375826.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980元,申请执行费6050元。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贺瑜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KTT3**。因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及时变现,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0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牛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