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会与田奎忠、顾志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田奎忠,顾志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769号原告:张会,女,195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委托代理人:高雯,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奎忠,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枣强县,被告:顾志果,男,成年,汉族,住衡水市枣强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号***层。负责人:宋宁,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0321225R。原告张会与被告田奎忠、顾志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张会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会自行负担。审判员 何彦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