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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叶京与被申请人王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京,王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335号申请人:叶京,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十三局东区29号楼2单元202室。被申请人:王金强,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吴桥县于集镇道王村63号,系冀J810**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叶京与被申请人王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67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金强驾驶的冀J810**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胡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