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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1427号原告杨某,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苗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洲,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某与被告蔡青坡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孙宝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占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