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1427号原告杨某,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苗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洲,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某与被告蔡青坡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孙宝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占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