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3民初4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吴文栋与王钧、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栋,王钧,王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4970号原告:吴文栋,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创业环保股份有限集团污水处理厂员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王钧,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王娜,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吴文栋与被告王钧、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吴文栋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栋撤诉。案件受理费6980元,减半收取计3490元,由原告吴文栋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肖宝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雅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