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529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钟世和与正镶白旗天恒矿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世和,正镶白旗天恒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9民初91号原告:钟世和,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陕西省紫阳县。被告:正镶白旗天恒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凌燕,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跃春,正镶白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利,正镶白旗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钟世和与被告正镶白旗天恒矿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钟世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哈斯其其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