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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宁洁与高丽娟、赵凤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洁,高丽娟,赵凤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1349号原告宁洁,女,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告高丽娟,女,汉族,1981年11月3日出生,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告赵凤林,男,汉族,1977年2月28��出生,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洁与被告高丽娟、赵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曾以(2017)晋0702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作出冻结被告高丽娟、赵凤林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的裁定,现该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解除对被告赵凤林所有的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和高丽娟名下晋K×××××号车辆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凤林所有的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的查封。解除对高丽娟名下车牌号为晋K×××××号��一辆的查封。审 判 长  卫巧云人民陪审员  张 婧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