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宁洁与高丽娟、赵凤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洁,高丽娟,赵凤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1349号原告宁洁,女,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告高丽娟,女,汉族,1981年11月3日出生,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告赵凤林,男,汉族,1977年2月28��出生,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洁与被告高丽娟、赵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曾以(2017)晋0702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作出冻结被告高丽娟、赵凤林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的裁定,现该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解除对被告赵凤林所有的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和高丽娟名下晋K×××××号车辆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凤林所有的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的查封。解除对高丽娟名下车牌号为晋K×××××号��一辆的查封。审 判 长 卫巧云人民陪审员 张 婧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