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建民、冯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民,冯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4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民,男,194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冯影,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执行刘建民与冯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刘建民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604执2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中明代理审判员 王 强代理审判员 王桂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