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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奎屯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奎屯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奎屯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奎屯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破1-12-3号申请人:奎屯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团结北街25-7号。负责人:王恕维,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主任。被申请人:奎屯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团结北街25-7号。法定代表人:许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奎屯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请人奎屯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称新发现债务人部分房产,现请求对被申请人奎屯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奎屯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安全,避免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进行,对于奎屯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奎屯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一、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天北新区绿茵水岸小区益广园沙湾街与孙兵网签的376幢:1-2、4-22、33、93、94、97-124、127-132、153;23幢:111、211、222、231、232、241、242、251、252、261、262、271、272、281、282、291、292、2101、2102、2111、2112、2121、2122、2131、2132、2141、1152、2151、2152;5幢:171、181、182、183;9幢:162、172、173;1幢:131、231、332、321、322;7幢:111、112、113、231;12幢:162、163、171、172、173;13幢:143(以上共计110套)。二、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天北新区益广园-天北大道与张杰网签的49幢1号—74号、76号、78号、79号(以上共计77套)。期限为2017年5月10日-2020年5月9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碧成审判员  高炳瑞审判员  姚春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信 芳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