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方友与王广宏,乔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友,王广宏,乔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888号原告:王方友,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亮,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广宏,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乔志红,女,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方友与被告王广宏、乔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方友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方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方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63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3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05.31元,邮寄送达费6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