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7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日利通电子辅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华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日利通电子辅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华联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7106号原告深圳市日利通电子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观东度金龙华广场二期1905房,组织机构代码77163081一X。被告深圳市金华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路11栋202、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3757XY。法定代表人朱志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国良(兼)书记员 邓 燕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