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黄云贵与邝世英邝贤文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云贵,邝贤文,邝世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财保42号申请人黄云贵,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申请人邝贤文,男,194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邝世英,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址同上。申请人黄云贵与被申请人邝贤文、邝世英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渝0228执保2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邝贤文的银行存款12万元、查封申请人黄云贵的担保财产。现本案已审结,申请人黄云贵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保全财产及担保财产的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云贵向本院提出要求解除财产保全及担保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邝贤文存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存款12万元的保全。二、准许解除对申请人黄云贵提供担保的案外人黄正权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房屋一套的保全。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 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艾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