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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青松与被告何春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松,何春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1号原告:杨青松,男,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被告:何春蓉,女,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原告杨青松与被告何春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青松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青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杨青松负担。审判员 林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