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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与范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范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8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78-2号。代表人:陆燕苏,行长。被执行人:范明明,男,198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范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34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还清了逾期欠款,并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02民初34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季金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钦      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