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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俞马山、朱洪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马山,朱洪杰,俞琼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3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马山,男,汉族,1950年9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安,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欣,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洪杰,男,汉族,1972年2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审第三人:俞琼美,女,汉族,1972年5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上诉人俞马山因与被上诉人朱洪杰及原审第三人俞琼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11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俞马山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俞马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奕代理审判员 徐 珺代理审判员 李 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毕丽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