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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宋某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995号罪犯宋某某,男,汉族,1965年5月21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淝河监狱服刑。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裕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于2017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以罪犯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梁 征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