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国润发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苏州通源化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国润发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通源化工有限公司,高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2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开泰路18号(长江总部经济园)。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国润发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1109号10幢106号。法定代表人:杨丽,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苏州通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205号尼盛广场22层07室。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高鹏,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上诉人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吴中区国润发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苏州通源化工有限公司、高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民初4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州宏伟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夏玉琴代理审判员 朱保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嘉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