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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恢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陈会兰、XX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陈会兰,XX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恢131号申请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丁惠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会兰,女,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XX芝,男,194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陈会兰、XX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雁江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会兰、XX芝银行帐户上的存款36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3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曾 萍审判员 杨测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