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4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宿州市邮政局、祝家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邮政局,祝家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4480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邮政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359号,组织机构代码70498987-3。负责人:程真义,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祝家彬,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本院在执行宿州市邮政局与祝家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祝家彬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绿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