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02执4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宿州市邮政局、祝家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邮政局,祝家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4480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邮政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359号,组织机构代码70498987-3。负责人:程真义,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祝家彬,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本院在执行宿州市邮政局与祝家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祝家彬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绿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