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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5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银川世纪智能服务有限公司与冯志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世纪智能服务有限公司,冯志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408号原告:银川世纪智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张培琪,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冯志国,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银川世纪智能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志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银川世纪智能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世纪智能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世纪智能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世纪智能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海一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天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