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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6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娟兰、吴兰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娟兰,吴兰卡,吴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6执36号申请执行人吴娟兰,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侗族,住所地三江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吴兰卡,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侗族,住所地三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玉明,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侗族,住所地三江侗族自治县。吴娟兰、吴兰卡与吴玉明刑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02刑终388号刑亊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玉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娟兰、吴兰卡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玉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娟兰、吴兰卡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吴玉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娟兰、吴兰卡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02刑终388号刑亊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孟全审判员  唐勇鸣审判员  潘信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华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