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民终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谢启刚与被上诉人徐枫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启刚,徐枫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民终6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启刚,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枫,女,1982年11月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诚,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良博,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谢启刚因与被上诉人徐枫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7)川340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启刚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谢启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启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谢启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江审判员 蒋 强审判员 江毅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机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