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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刑初649号李勇符喜庆刘昭等六人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符喜庆,刘昭,曾广,李彭辉,尹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2刑初64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勇,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桃江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6年5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被告人符喜庆,男,1994年6月4日出生,���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桃江县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6年5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昭,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桃江县人。因犯窝藏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6年5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曾广,男,1997年3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桃江县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6年5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彭辉,男,199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桃江县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6年7月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5日被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尹福红,男,199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桃江县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6年5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2日被被取保候审。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勇、符喜庆、刘昭、曾广、李彭辉、尹福红分别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涉及附带民事赔偿,于2017年3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由审判员刘兆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智慧、人民陪审员莫赛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审理。书记员胡彬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郭凯彬出庭支持公诉。六被告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李勇开设赌场的事实2016年正月份,被告人李勇伙同杨汉斌(在逃),邀集刘昭、尹福红、李彭辉、吴朔莹、胡某1、刘嘉伟、“蛋蛋”等人在桃江县桃花江镇金座大酒店、明日轩茶座、鹏程宾馆、小海城宾馆等地开设赌场,进行“三公”赌博,由杨汉斌在赌场放贵利,被告人李勇抽头渔利,每牌抽水钱10元至20元不等,共计抽水至少15000余元。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证人刘昭、胡某1、胡某2、尹福红、李彭辉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勇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勇在审理过程中亦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涉案事实及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二、被告人李勇、刘昭、李彭辉等人寻衅滋事的事实1、2016年3月9日,被告人李勇和吴朔莹(另案处理)、彭俊宇(绰号“鲫鱼”,在逃)、文望龙(另案处理)、“公鸡”、莫某、胡某1等人在桃花江镇路易斯酒吧玩耍时,因被害人莫某某与被告人李勇等人的朋友“精猪”发生争执,被告人李勇、吴朔莹等人将莫某某拖出路易斯酒吧,被告人李勇将随身携带的电击器将莫某某击倒在地,被告人李勇又将莫某某拖到公路对面后,指挥吴朔莹、彭俊禹、文望龙、“公鸡”等人一起殴打莫某某。当莫某某的朋友彭某对被告人李勇进行劝说时,被告人李勇从自己湘FD60**小车上拿出管刹对彭某进行威胁。被告人李勇等人得知有人报警后逃离了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莫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事后,被告人李勇赔偿了被害人莫益军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证人彭某、龚某某、莫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勇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勇在审理过程中亦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涉案事实及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2、2016年3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李勇、刘昭、李彭辉等人由刘昭驾驶湘A3RT**小车从桃花江镇体育场门口往中海城方向行驶时,被害人江某驾驶湘H52**小车在桃花江镇政府门口从刘昭右侧超越刘昭,被告人李勇、刘昭认为江某的行为十分嚣张而不满,刘昭便驾车追赶江某,行驶至桃花江镇近桃路军干所地段,将江某驾驶的湘H52**小车逼停,被告人李勇、刘昭下车后,走到江某的车前,伸手殴打江某,被告人李勇拿出随身��带的电棒对着江某的胸口电击之后离开。随后,刘昭驾车载着李勇等人行驶至近桃路洞庭湖土鸭馆门口时,因堵车而减速停车时又碰到江某驾驶的湘H52**小车经过,李勇和刘昭等又与江某发生言语冲突,李勇和刘昭下车后,分别从小车后备箱里拿出一把斧头、一把管刹,准备上前打江某时,刘昭手持的管刹被其正好路过的表哥刘凌抢掉,李勇手持的斧头被在旁边认识的朋友抢掉。之后,被告人李勇、刘昭、李彭辉用拳头与脚对江某进行殴打。在旁边的吴某某见外甥江某被人殴打后,便上前对李勇等人进行劝说,李勇用拳头将吴某某左眼部、脸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江某、吴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在本案审理期间,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李勇、刘昭、李彭辉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吴某某、江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取得了吴某某、江某的谅解。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委托湖南省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彭辉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2017年5月15日,该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李彭辉平时表现较好,犯罪行为及后果影响较小,监管条件较好,评估认为其再犯罪的风险低,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证人胡某某1、郭某、胡某1、尹福红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江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勇、刘昭、李彭辉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勇、刘昭、李彭辉在审理过程中亦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涉案事实及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3、2016年5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李勇与刘昭、徐剑林等人在桃花江镇猴栗岭“青山竹雨”农家乐吃完夜宵后,被告人李勇认为饭店老板周巍收费太贵,付完饭钱后,把包厢���的桌子、椅子、碗筷等物品打烂后离开。当晚,被告人李勇、刘昭等人到桃花江镇奥斯卡KTV唱歌,被告人李勇认为奥斯卡KTV最近一段时间不让签单而不满,便故意找茬,用事先准备的“辣椒水”喷射在828包厢内,造成KTV内客人流鼻涕、流眼泪、打喷嚏,影响了奥斯卡KTV的正常营业。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证人赵锋的证言;被告人李勇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勇、刘昭在审理过程中亦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涉案事实及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三、被告人符喜庆聚众斗殴的事实2016年3月1日22时许,被告人符喜庆伙同邹勇(另案处理)、文望龙(已判刑)、殷小红(已判刑)、孙世强(已判刑)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奥斯卡KTV818包厢喝酒唱歌,另外张金龙、张郁强、张衬、王凡、成颖、王云、范幸、陈军(均已判刑)、曹某某(已作不起诉)等人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奥斯卡KTV818包厢喝酒唱歌。张衬、王凡认为818包厢的服务员丁平不应该去819包厢喝酒,待丁平从819包厢出来后在走廊上对其进行指责,邹勇、文望龙闻声出来后在走廊上与张衬、王凡为此发生口角。随后邹勇、文望龙返回819包厢邀集被告人符喜庆、孙世强、文望龙、殷小红等人拿啤酒瓶,在818、819包厢门外与张金龙、王云、张郁强、陈军、成颖、范幸、曹某某、王凡、张衬等人相互进行斗殴。双方斗殴中导致曹某某、张衬、成颖、张金龙四人构成轻微伤,奥斯卡KTV受损物品价值人民币3270元。案发后同案人张衬、孙世强、殷小红、张郁强已共同赔偿奥斯卡KTV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证人王某1、刘某1、��某某2、龚某某、曹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符喜庆及同案人张郁强、张衬、王凡、文望龙、孙世强、殷小红、张金龙、成颖、王云、范幸、陈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符喜庆在审理过程中亦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涉案事实及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四、被告人符喜庆、曾广、尹福红寻衅滋事的事实2016年4月15日零时许,被害人徐某2和何某某等人在桃江县桃花江镇三角坪电视台旁一家面馆吃面时,因何某某看了隔壁的赵创华(在逃,另案处理)一眼,赵创华和崔兵(在逃,另案处理)便从湘H9Q1**广本小车上拿出两根铁棍追打何某某,何某某跑到新兴管件厂对面巷子后,赵创华和崔兵便停止了追赶,徐某2遂驾驶白色湘H999**奥迪Q5越野车到新兴管件厂���面巷子接应何某某。随后,赵创华和崔兵驾驶湘H9Q1**白色广本小车沿桃马线追赶徐某2等人,到桃江县垃圾处理站路段时,因起雾徐某2减速行驶,被赵创华尾随驾驶的湘H9Q1**白色广本小车逼停,赵创华的车撞坏了徐某2驾驶的奥迪越野车的左前侧保险杠及左灯,随后,徐某2立即掉头往桃江县城行驶,至肖家山安康加油站时,被赵创华通知来堵截的被告人符喜庆(驾驶的黑色广本(套牌号为鲁A010**)小车继续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方家俊(已判刑)从副驾驶室位置拿出一把篾刀对着徐某2的车挥舞并谩骂,符喜庆驾驶黑色广本小车随徐某2的车在桃花江镇芙蓉路、桃花路、金盆路追赶至少两圈后,在步步高超市转盘处逼停徐某2的车。方家俊和被告人曾广、尹福红将徐某2驾驶的白色湘H999**奥迪Q5越野车车身、前挡风玻璃打烂。徐某2将车后退再绕过符喜庆的广本小车往中海城酒店方向行驶过程中报了警。桃江县公安局民警在桃花江镇十字街发现符喜庆的广本小车,符喜庆驾车往牛潭河方向逃离,在牛潭河大桥与赵创华、崔兵会合并互换车辆迅速逃走。经鉴定,被害人徐某2的白色湘H999**奥迪Q5越野车损失3830元。案发后被告人尹福红及同案人方家俊共同赔偿了徐某2的经济损失。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委托湖南省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尹福红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2017年5月18日,该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尹福红平时表现一般,犯罪行为及后果影响较小,监管条件一般,评估认为其再犯罪的风险一般,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证人何某某、徐某1、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2的陈述;被告人符喜庆、曾广、尹福红以及同案人方家俊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符喜庆、曾广、尹福红在审理过程中亦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涉案事实及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五、被告人曾广故意伤害的事实被告人曾广因寻衅滋事被关押在桃江县看守所10监室,2016年7月24日17时许,同监室的刘某2准备洗澡时因用水的事遭到王某1(已判刑)制止,王某1将刘某2的毛巾扔掉,双方发生争执打了起来,被告人曾广帮刘某2的忙打刘某2,二人将刘某2打伤。经鉴定,刘某2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在本案审理期间,2017年3月7日,被告人曾广赔偿了被害人刘某2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0元,取得了刘某2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证人张某某、夏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被告人曾广以及同案人��某1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广在审理过程中亦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涉案事实及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案发后,被告人李勇、刘昭于2016年5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符喜庆、曾广、尹福红于2016年5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李彭辉于2016年7月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六被告人的户籍身份证明,桃江县公安局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情况说明,本院(2015)桃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9)桃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李勇、刘昭、符喜庆、曾广、李彭辉、尹福红在审理过程中亦对上述涉及相关量刑事实的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勇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勇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勇、刘昭、李彭辉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其中被告人李勇致三人轻微伤,另具备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和在公共场所闹事的寻衅滋事情节,情节恶劣;被告人刘昭、李彭辉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勇、刘昭、李彭辉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成立,依法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勇、刘昭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彭辉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勇、刘昭、李彭辉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方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喜庆伙同他人为了逞强泄愤,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符喜庆犯聚众斗殴罪的指控成立,依法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符喜庆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符喜庆、曾广、尹福红伙同他人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喜庆、曾广、尹福红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予以惩处。在本案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符喜庆、曾广、尹福红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尹福红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广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广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曾广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方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李勇、符喜庆、曾广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勇、刘昭、符喜庆、曾广、李彭辉、尹福红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被告人李彭辉、尹福红所具备的悔罪表现,可依法对被告人李彭辉、尹福红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三)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符喜庆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被告人刘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被告人曾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被告人李彭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被告人尹福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勇的刑期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被告人符喜庆的刑期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被告人刘昭的刑期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被告人曾广的刑期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被告人李彭辉、尹福红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刘兆斌审 判 员  刘智慧人民陪审员  莫赛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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